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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07 10:47:11 查看次数:1002 次

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

 武政发【2014】12号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利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尽快做大做强,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市关于企业上市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抢抓我国强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机遇,以扩大直接融资、壮大企业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政策扶持的指导方针,加强服务,分类指导,扎实开展推动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不断促成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上市,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培育储备一批、启动运作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力争3-5年内场内市场上市公司达到3家,1-2年内实现15家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等境内外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同时加大力度,力争培育不同层次上市后备企业占入规企业数三分之一以上。二、主要措施(一)立足实际,搞好上市资源的培植。立足我市产业特点,对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注重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资产质量较好,技术含量较高,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企业进行重点培植,争取每年有2-3家企业进入上市操作程序。(二)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多渠道、多形式上市。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条件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要求,适当选择上市路径。支持具备一定规模、效益良好、有较强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首选国内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选择境内中小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鼓励起点高、基础好、成长空间大的微创型企业借助场外市场新三板、四板挂牌上市,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再通过国内转版机制进入场内交易市场;鼓励自身上市条件不够成熟,但实力雄厚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支持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企业选择境外上市,实现多渠道、多形式上市融资。同时,对已经上市的企业,支持其利用增发、配股、债券等再融资渠道,进一步壮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三)规范改制,为企业上市融资奠定坚实基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要求规范运作,加快改制步伐,为企业上市奠定坚实基础。三、政策扶持为鼓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对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证正式合同,支出中介费用并在省上市办备案的企业实行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一)支持企业改制  1、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金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属本地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本地服务性收费的,按规定收费下限的20%收取。2、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前存在的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欠缴税款、未做环评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3、上市后备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国有资产经国资局批准),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4、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评估增值的净资产和按上市规范合理调整的利润所发生的所得税补缴的税额,地方净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国家部分根据地方财力情况,以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适当支持。对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后备企业,2年内同比增长外的新增所得税额,按地方净留成部分给予支持。对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后备企业,2年内同比增长外的新增所得税额,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支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上市前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个人股权以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难以缴清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给予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5、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有划拨用地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坚持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的原则,给予大力支持,对招商引资企业,要比照有关优惠政策执行。6、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属地内投资新建项目和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并比照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7、建立后备上市企业工商管理台帐,在公司注册、名称核准、股权变更、外资确定、年度申报等环节上,主动指导,及时办理。对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合理调整引起的原始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及时完善更换存档。8、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上市环保核查的硬件设施建设、运行和资料准备,做好与上级环保部门沟通协调,尽早完成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的编制,现场核查,并通过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的审核。(二)加大资金扶持             1、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每户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每户企业,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等境内外股份转让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和完成并购重组等重大资本运作项目的每户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2、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收入和股权收入,其个人所得税上缴后的地方净留成部分,上市后连续三年给予50%的奖励。3、企业上市成功后,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额超过1亿元,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融资额过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4、上市后备企业借壳上市、买壳上市。企业买壳上市,其主要生产经营纳税地在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对通过借壳或买壳成功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比照第3条执行。 5、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县域经济调度资金和向上申报的各类项目等重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环保局、商务局等部门争取国家和省、市政策性扶持资金时,重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6、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间接融资支持,各银行和市担保公司要依法提高授信额度,优先安排贷款,扩展相应权限,转变服务方式,通过创新质押方式、积极开展转贷业务和反担保等有效措施,满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金需求。7、每年对政府有关部门推进企业成功上市的有功单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推进机制(一)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推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思路和鼓励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积极做好推进企业上市的培训、宣传、上下衔接服务等工作,督导各相关部门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问题。(二)市各相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事项,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三)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现场办公会,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现场办公”的原则,及时解决制约上市企业在关键环节上的重要问题。 五、本意见由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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