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发【2014】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有关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黄政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顺应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抢抓我国强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机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积极调动有利因素,聚集各方面力量,依据“培育一批,准备一批,推出一批”的基本思路,力争2014年实现2-3家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等境内外股份转让系统,以后每年培育2-3家上市后备企业,5年内完成1家企业境内外上市,形成稳定的企业上市梯次队伍,实现黄梅企业上市工作的新局面。二、工作思路针对黄梅企业实际情况,对照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标准,选择合适的上市路径。一是逐步推进。采取“2步走”的办法,首先着力引导现有的起点高、基础好、暴发力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通过借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并购重组或引入种子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创投机构等资本运作方式来规范完善,加快推进企业发展,然后等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上市时机成熟后,通过转版机制进入或直接主攻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二是直接冲刺。引进和培育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企业运营规范、在国内同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主攻国内主板和中小板。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高成长性、商业模式新颖、辐射带动力强、产业化趋势明显和细分市场地位突出的规模企业,冲击国内创业板。三、培育上市后备企业(1)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主营业务突出;3、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能证明在未来一年内弥补4、企业近两年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最低达到3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5、企业自主自愿且企业和法人代表诚信度高,两年内没有任何不良记录。(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2、符合境内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同行业地位突出,有较强的竞争力,龙头带动作用强,国家优先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4、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运行模式新颖,产品具有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高,出口创汇比重大;5、企业近两年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最低达到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6、企业自主自愿且企业和法人代表诚信度高,三年内没有任何不良记录。(3)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1、企业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2、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4、公司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5、公司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7、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8、近三年内公司的董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4)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的主要程序1、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自主自愿到上市办提出上市辅导申请,由上市办统一进行汇总;2、上市办对申请上市辅导企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走访调查,确定拟上市辅导企业;3、上市办推荐中介机构到申请上市辅导企业尽职调查、评估认定;4、上市办综合审定,将符合后备条件的企业积极对上申报并完备手续,并通知相关企业;5、中介机构、上市办和企业共同会商确定启动辅导程序,并签定相关协议;6、上市办跟踪培训、辅导和规范。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每户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等境内外股份转让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和完成并购重组等重大资本运作项目的每户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2、对企业通过新三板、四板、集合债方式直接融资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IPO(企业上市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方式融资额的80%以上在我县继续发展的,融资额过3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过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3、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环保局、商务局等部门争取国家和省、市政策性扶持资金时,重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4、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间接融资支持,各银行和县担保公司要依法提高授信额度,优先安排贷款,扩展相应权限,转变服务方式,通过创新质押方式、积极开展转贷业务和反担保等有效措施,满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金需求。5、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收入和股权收入,其个人所得税上缴后的地方净留成部分,上市后连续三年给予50%的奖励。6、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金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股权交易的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属本地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本地服务性收费的,按规定收费下限的20%收取。7、含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改制过程中,国有股份应本着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原则,根据上市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股权调整、变更和退出等相关工作,原国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应优先转让给重组后的公司。8、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上市前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个人股权以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难以缴清的,经地税部门核准,给予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9、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发改局备案后(国有资产须经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改制手续的办理。10、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欠缴税款、未做环评等历史遗留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11、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重新评估增值的净资产和按上市规范合理调整的利润所发生的所得税补缴的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等额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国家部分以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适当支持。对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后备企业,2年内同比增长外的新增所得税额,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支持。12、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有划拨用地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坚持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的原则,给予大力支持,对招商引资企业,要比照有关优惠政策执行。13、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属地内投资新建项目和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并比照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14、建立后备上市企业工商管理台帐,在公司注册、名称核准、股权变更、外资确定、年度检验等环节上,主动配合,及时办理。对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合理调整引起的原始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及时完善更换存档。15、简化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和事项,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核查预审意见,并积极与上级环保部门沟通,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五、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县经信局,配强人员,落实经费,负责本地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规划和具体协调工作。2、县经信局要积极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免费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负责考察、筛选和推介中介机构,建立股权融资中介机构备案制,向企业推荐一批优质的合作伙伴,为企业上市的路径选择、方案规划和上市成本等具体问题提出合理建议。3、对启动上市程序的后备企业,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一企一议,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同时加强与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聚集一切有利条件,提高企业上市工作效率。4、对上市后备企业涉及税务、环保、安全、质监、土地、规划、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检查、抽查,相关部门要合理安排,慎重进行,依法办事,经信局要积极协调。5、对引进非本地企业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或将上市主体注册地迁至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进团队20-50万元。6、对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工作认真,积极主动,有突出表现和重大贡献,并帮助企业成功上市的单位(个人),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