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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09 查看次数:16197 次

咸宁高新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和园区经济的若干政策

    为了加快咸宁高新区的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就做大总部经济规模、加速总部经济及园区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机构是指在咸宁高新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3个及以上)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二条  建立由招商局、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组成的高新区总部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召集人的领导下,高新区科经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总部机构认定和管理服务工作。凡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在咸宁高新区设立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信息中心、全国客服中心等符合总部管理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可认定总部性企业。经认定的总部性企业可申请享受总部经济各项政策支持。

(一)对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总部性企业,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机电、互联网等绿色新产业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5]10)文件规定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的项目,经总部机构工作联席会工作部门审核,报经高新区常务会批准,可以给予产业扶持基金支持企业发展(支持额度总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可用财力区级留存部分的50%)。

(二)经认定为总部机构的,且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机电、互联网等绿色新产业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5]10)文件规定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的项目,其租用园区的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对购买园区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规模根据企业的需要确定,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

(三)总部聘任经高新区审核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以上,每家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区级留存部分用于奖励科技创新,同时可享受市政府的人才优惠政策。

(四)总部机构的工作人员经总部机构工作联席会工作部门认定,可申请园区公租房,房租由高新区财政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房价补贴50%

二、关于鼓励发展科技园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科技园区(园中园)是指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科技园项目。科技园在高新区的统一规划下进行投资建设,并在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前提下自主招商、自主经营,可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对于科技园自主招商的项目,在高新区确认供给园区土地并通过招拍挂程序办理土地证到引进的企业名下的。对其中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机电、互联网等绿色新产业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5]10)文件规定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的项目,在企业动工后可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支持,支持额度以投资合同为准。

(二)对园区已建的写字楼或厂房引进企业入驻,且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机电、互联网等绿色新产业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5]10)文件规定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的项目,根据贡献及规模经高新区核定面积定给予房租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期限三年。

(三)对园区引进的企业,享受高新区和市政府的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

三、关于管理服务

第四条  对注册认定的总部机构由高新区科经局提供优质服务;对园区及引进的企业由招商局提供优质服务;扶持政策的兑现由财政局提供优质服务,对总部机构和园区认定每年审核一次,由企业或园区申报,但有下列情形的取消资格。

(一)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经查实不予认定或取消认定总部机构资格或园区补贴,已享受的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经认定为总部机构或园区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厂房及员工使用公租房不得转租或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追回已享受的补助资金。

(三)总部机构和园区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或园区申报,相关部门审核。

(四)对于租赁科技园区、孵化园区等厂房的企业落户必须第一时间报备招商局,由招商局出函,方可与科技园区、孵化园区签订租赁合同,再予以到政务服务局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执行期限暂定3年,本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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