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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8-24 查看次数:14649 次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咸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咸价费〔2016〕18 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0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等三个清单的通知》(鄂价费〔2015〕172号)等要求,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咸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清单》主要内容。本通知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公布的清单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制定依据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中,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改变收费性质。凡未列入《收费清单》的收费有权拒绝缴纳。切实做到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

  三、《收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本清单在市政府以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接收社会监督。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有新变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及时调整和完善清单内容,并实时更新发布。

  附件:咸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咸宁市物价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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