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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2-28 查看次数:15349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及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交易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及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体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土地整治项目等。

  (二)土地交易项目。包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全市矿业权出让转让和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权转让等。

  (三)政府采购项目。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四)产权交易项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股份),知识产权,排污权,公共场地场所设施租赁,公共空间资源交易,涉讼资产处置权,廉租房租赁,冠名权,其他各种国有产权、使用权的出让交易等。

  (五)其他项目。除(一)、(二)、(三)、(四)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机制:

  (一)为了便于协调决策工作,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常设办事机构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交易工作监督管理。下设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行项目交易运行和现场管理。

  (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相关资金通过专户结算。与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相关的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监管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统一进入中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由中心按规定发布,评标专家统一在中心随机抽取。

  (三)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管理与运行分离制度。在统一平台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运行程序要求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交易各方依法实施具体交易活动。

  (四)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运行程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严格规范从交易登记到交易资料归档的各项工作程序,保证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活动规范运行。

  (五)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督制度。交易各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各项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性监督。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法定限额以上的下列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定限额以下,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市本级项目,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投标各项活动。

  第九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招标条件、招标人资格、招标方式等的审查,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事项的行业性审核。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维护、诚信库建设,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登记,发布招标信息,抽取评标专家,发布中标公示,招标项目全程网上招标、投标、评标。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性监督。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市矿业权、市本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将方案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活动。

  对以现场挂牌方式(按自行交易程序)出让的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出让公告、发放出让文件、接受报名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资格审定、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挂牌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安排相关人员参与。网上挂牌活动按照网上挂牌规则进行。对以招标拍卖方式(按委托交易程序)出让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商定以适当竞争方式选择代理中介机构,并签订联合拍卖协议。由代理中介机构代表出让人按委托交易程序进行交易。《成交确认书》依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现场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签订后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竞得人(中标人)依据《成交确认书》及公证书等自行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交易过程的现场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场交易运行和现场管理。具体包括:对招拍挂交易事项进行交易登记,组织编制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发布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进场招拍挂项目作好场地安排,组织协调好现场交易和网上交易活动,依法对出让结果进行公告;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报送《成交确认书》等资料。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依法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性监督。

  第四章 产权交易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本市下列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活动应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产(股)权、经营权、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五)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审批。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审查批准。重大的交易事项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场交易。

  进场交易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相关的资产占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就标的物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评估核准或备案工作,用作指导制定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选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转让方案、交易活动现场监管、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和交易后的资产移交、交易价款回收等监督管理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产权交易项目的转让申请、办理受让方报名手续、发布转让公告、组织产权交易活动、保证金的退付以及受甲方委托签订产权交易《鉴证确认书》和交易资料归档等。并协助国资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查处场外非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性监督。

  第五章 政府采购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确定采购方式等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行业性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根椐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单位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达到政府采购法定额度标准的项目必须按相应法定程序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采购项目进入评审程序,按规定从市区域性综合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按规定权限受理,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性监督。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收集、审核、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行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上发布外,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区域性专家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招标人的委托,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记录情况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委托,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网上记录、公布,并予以惩处。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收取有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性监管力度。对应进未进、场外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合同约定,有变更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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