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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3-02 查看次数:14315 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采用其他融资模式的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的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的投资人。

  第四条 咸宁市人民政府成立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政府公益性项目,并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建设用地,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申请实施环境影响测评,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申请实施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测评,市地震局组织实施并审批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立项,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编制规划设计图。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图进行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设计图审批合格后,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初步设计图,报市发改委预审(市发改委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如需修改,应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预审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概算,并将初步设计图及概算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委托办理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手续,中标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同时办理公安消防、园林、林业、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并委托办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招投标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备案手续,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具体流程为:

  1、项目报建(需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证明,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委托代理合同等);

  2、依据市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批复确认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或直接发包);

  3、建设单位依法将直接发包的项目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4、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直接发包的除外),报市招标办备案;

  5、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6、开标、评标;

  7、评标结果公示;

  8、中标结果公告;

  9、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报市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市发改委备案;

  10、订立书面施工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和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报市住建委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市住建委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开工报告暨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现场准备情况(施工现场的补充勘探及测量放线、施工道路及管线、施工临时设施的建设、落实施工安全与环保措施)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分部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单项验收;市发改委牵头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等部门和参建单位(市项目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住建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后,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办理竣工手续期间,工程由使用单位先行托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进行现场核实并修复(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若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保修费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汇总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及“三年滚动计划”;

  (二)办理项目立项审批;

  (三)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四)负责组织市项目建设管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参建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办理相关移交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办理建设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负责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会同市发改委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咸安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咸安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征地、房屋征收、青苗补偿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征收和青苗补偿工作,并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相关手续。市项目建设管理局与咸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房屋征收、青苗补偿协议,净地交付。征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咸安区政府制定并经过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标准执行,其中房屋征收先评估,评估结果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各方协商签订的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补偿。电力、电信等杆线迁改和管道、设施以及地面其它附着物拆除等补偿,由市项目建设管理局按照不超过国家颁发的行业定额计取费用标准与各相关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咸安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征收、青苗补偿等工作经费暂按补偿总额的5%支付(费用从年度项目建设征地、房屋征收、青苗补偿总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建设在成本控制、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应等方面实行财政管理。

  (二)负责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市项目建设管理局按计划、造价、进度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市项目建设管理局设在市财政局的资金专户,由市项目建设管理局调度拨付至中标单位。原则上征地、房屋征收、苗木补偿、杆线迁移、管道改建、地面其它附着物拆除补偿款一次性拨付到位;工程进度款、材料与设备款依据合同约定拨付,当工程进度款拨付至中标价的80%时暂停拨付,待工程竣工验收、政府决算审计完成后进行结算。

  (三)负责项目实施期间财务核算管理,对项目管理费用支出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实行财政监督。

  (四)负责审核项目竣工决算真实情况和完整性及相关资料,下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项目工程款结算基本管理办法,按照合同价款的10%—30%预付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地质灾害、矿产压覆情况;按项目类别、投资进度、用地标准,分期分批按时序统筹安排用地计划。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行政审批,并依据法定职责完成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以及工程竣工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过程程序监督、现场管理及相关协调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融资。所融资金按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投资额度列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并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二)负责或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并依法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勘探、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和预算编制。

  (三)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协调,工程工期和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

  (四)负责提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计划及拨付申请,编制工程决算、竣工报告。

  (五)参与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设计阶段,在不超出工程立项批复内容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由市项目建设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作内容的完成,并承担涉及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编制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及“三年滚动计划”。每年11月底前,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自计划年度起“三年滚动计划”,经市投资委审核后,由市发改委批准实施。年度投资计划规模不得突破市投资委批准的投资总规模;“三年滚动计划”后两个年度的年度投资规模控制在前一年度批准规模的120%以内。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应预设10%的不可预见性变更。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10%以上,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投资委批准后调整概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单项10万元以下,市投资委授权市项目建设管理局经过工程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单位和市项目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等四方签证后方可增加;单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市投资委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增加;单项超过50万元或总造价超过市发改委造价批复10%,市财政部门进行重新评审,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投资委批准后调整概算。在新的概算确定后,由市项目建设管理局或使用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并作为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为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结论(政府审计)审减额达到或超过20%的施工企业,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赔补款实行年度总预算,根据单个项目的实际需要逐个拨付。总预算按年度总投资的10%至15%安排,当年总预算不足而年度项目建设又确实需要时,可将实际支出金额纳入第二年度的总预算;年度总预算结余部分直接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 年度计划通过市政府审定下达后,市财政局应依据本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从本年度计划投资预算中拨付1000万元作为当年度启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含规划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防洪评估、地质勘探、图审等费用,由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国家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其它行业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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