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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3-24 查看次数:15249 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引进工业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引进工业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

  新引进工业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水平,提高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项目入园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新引进的需在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咸宁高新区)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咸宁高新区工业企业入园项目须经过项目评估。

  未按本暂行办法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入园,不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成立咸宁高新区入园项目评估小组,组建专家库。评估工作由咸宁高新区、市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估须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择的原则,但不代表行政审批和许可。

  第二章 项目评估程序

  第六条 项目评估程序包括初审、部门预审、集中评估、备案。

  第七条 初审和部门预审

  (一)项目材料评估:由市招商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项目现场考察:由咸宁高新区、市招商局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咸宁高新区入园项目评估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市招商局将项目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报告分送咸宁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报告在规定工作日内将项目意见书面反馈至市招商局。市招商局负责将项目意见进行整理并形成项目初审意见报市委、市政府项目评估小组集中评估。

  第八条 集中评估

  成立市委、市政府项目评估小组,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召开集中评估会议,对项目初审意见进行集中评估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第九条 备案

  市委、市政府项目评估小组集中评估会议通过的项目,确定为入园项目。咸宁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负责将项目评估意见备案存档,并协助项目申请人办理入园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评估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

  申请入园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其中(一)至(三)项为刚性评估内容,(四)至(七)项为弹性评估内容:

  (一)项目概述:项目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企业各类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拥有自有品牌和服务创新;企业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及相关资信条件;产品社会应用是否广泛,市场前景是否广阔;

  (二)项目背景及现状:项目市场可行性及目标用户分析情况如何,行业发展趋势如何;

  (三)项目产品生产资质:企业是否已具备生产该产品的生产资质,如暂未获得的,按其实力申请获批生产资质的可能性和时限是否合理;

  (四)项目竞争力:项目竞争力和生存力是否较强;是否存在区域竞争;主要竞争优势如何;

  (五)项目(商业)赢利模式:项目赢利是否能达预期,赢利目标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市场容量和预计市场占有率情况;市场容量变化趋势和占有率变化情况;

  (六)项目示范效应:项目是否能带动更多社会就业;是否有创业示范效应;

  (七)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是否拥有独特技术、专利技术、高新技术。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标准

  (一)属于工业生产性、生产服务类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规划,服从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

  (三)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在咸宁高新区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包括厂房、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包括土地投资);

  (六)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力;

  (八)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原料加工及无税收企业,杜绝入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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