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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07 10:14:09 查看次数:891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黄冈市政府   发文日期:2015-07-02   文号:黄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举措,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形成“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社会共治”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促进市场便捷准入、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体系。  二、具体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不折不扣落实商事制度改革举措,继续放松登记管制,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  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公平统一、公开透明原则,推行市场主体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梳理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提示清单、完善住所禁设区域清单(相关行政许可单位负责落实)。鼓励和引导拥有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从事高新技术、附加值高及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放开企业名称库,扩大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空间(市工商局负责)。  2.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一是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进行全面清理,缩减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市编办、政府法制办负责)。最大限度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扩大“先照后证”范围。在全市各开发区试点,除7类前置许可事项外,其它前置许可事项(动态)采取筹建登记方式,先申请《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市编办、工商局负责)。二是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制定“三证合一”实施办法,推进工商、税务、质监实现互联审批,实行“一次申报、一口受理、一网联办、一窗发放、一照通用”。下一步,按照国家规定简化为“一证一号”(各级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负责)。三是优化外商投资登记。支持试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使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申请文书,探索委托县(市、区)级工商部门登记、初审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县市受理、远程核准、就近发照”(市工商局、商务局负责)。四是探索“同城通办”模式。开展同一城区工商登记业务通办制度试点,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事项(市工商局负责)。  3.创新准入服务方式。一是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推广办照材料智能自助系统,完善公司网上登记系统,试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市工商局负责)。二是培育社会化准入服务。支持中介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准入登记代理,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工作点代办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等服务(市民政局、工商局负责)。三是试行简便化退出服务。对未开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快捷退出市场(市工商局负责)。  (二)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推行和落实市场监管清单为抓手,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职责,推动市场监管工作无缝对接。  1.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监管;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事项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负责监管。  2.经营事项涉及审批的,原则上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审批部门依法负责监管,登记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3.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依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  4.同一市场主体从事两个以上经营事项,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执法资源配置的不同,由已经建立相应行业专门执法队伍的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  5.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且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县(市、区)政府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为监管部门。  6.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监管权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则相对应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依法无监管权,但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请上级部门跟进监管。  (三)创新市场监管措施。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建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1.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市工商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标准规范要求,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xyjg.egs.gov.cn/ECPS_HB/index.jsp。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该网站,建立与行政审批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相配套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档案和数据管理等制度,依法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各部门要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将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自形成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上传、接收、反馈、公示。属于“先照后证”许可事项,由工商部门通过网络公示,不再书面抄告相关部门;属于国家省级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的信息,由市级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下载(录入)上传至信息公示系统;市级没有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市工商部门依申请录入上传。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应当按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与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对应的互联共享机制(各级政府,市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公示功能,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市行政执法部门分头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属地监管、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黑名单”制度(市工商局牵头,市行政执法部门分头负责)。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市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形成监管执法合力。根据改革要求,适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推行市区一体执法模式,解决多头执法、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市编办负责);推进“证照”联动管理,发挥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打击传销、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等联席会议作用(市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社会共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将市场经营行为监管纳入社会治安网格化管理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市政法委负责);完善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市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指导和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落实有关部门监管执法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协调后续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标准监管、风险管理的规定,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负责)。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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