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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07 10:14:50 查看次数:1159 次

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鄂经信办融资〔2015〕15号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      近日,工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5〕414号),为做好我省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组织推荐     请各市(州)经信委在学习研究工信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照示范基地认定标准,从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中择优推荐1家参评。     若无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推荐,相关市(州)应加大培育工作力度,为下次参评打好基础。省经信委将在各市(州)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好中选优向国家推荐。二、积极开展示范创建     请各市(州)经信委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精神和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通过评选、创建示范平台,以点带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在组织推荐国家示范基地的同时,我省将继续开展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请各地按照鄂经信办融资[2012]93号文件确定的条件、标准及《管理办法》中的条件,组织创业基地争创省级示范,今年不另发文布置。创业基地建设基础较好的市(州),可比照国家和省示范平台的条件、标准,组织认定市(州)级示范基地,通过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聚集社会资源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其他相关要求    请各地于7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委融资担保服务处,同时上报申报材料电子版。申请省级示范基地的材料一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 李小翔 027-87231717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附件1工信厅企业函〔2015〕4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在“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创新”中的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依据我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4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  三、请于7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同时将全部材料刻成光盘一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陈滨 010-68205320  附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6月9日  附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2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13日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公告管理。  第四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6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3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     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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