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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07 10:46:59 查看次数:1013 次

经信系统支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一)

一、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2009年初,国家出台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从2009年到2011年期间,按照规划确定的工作重点,申报列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资金支持,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通知,2012年后继续实施此项政策。 申报条件:1、申报范围主要是钢铁、汽车、船舶、石化(含医药)、纺织、轻工(含食品安全检测专项)、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2、符合当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投资年度工作重点。3、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已经在国家或省其他部门申报过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产业振兴技术改造专项和中小企业技改专项不得同时申报。4、申报的续建项目形象进度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新建项目原则上当年能开工建设。申报程序:实行“两上两下”申报程序。即: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1、是否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2、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地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额度少于切块资金额度的,可以补充申报。列入项目计划的企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结果,对项目资金进行批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对地方上报的投资计划申请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二、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相关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发明专利,获奖日期或专利授权日期规定年份期间。2、项目应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应具有以生产企业为主体、联合上游科研或下游应用企业的具体实施机制,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3、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目标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近三年内未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申报程序:由各市州财政局、经信委向省财政厅、经信委推荐,一般不超过2个,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其中:重点扶持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70%及以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中央所属单位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三、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支持重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三)申报时间:每年5-6月份(四)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成立1年以上(含1年);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4、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5、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6、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7、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8、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五)申报程序:1、省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2、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信委(局)和财政局通力合作,做好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四、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一)支持重点: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2年度在保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二)支持方式: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户担保贷款的2012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①对小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②微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户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③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2、保费补助项目。对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三)申报时间:每年3-4月份(四)申报条件: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5、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6、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8、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9、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五)申报程序:1、项目申报。各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2、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资料备查。3、项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作为附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五、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一)支持重点: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二)申报条件: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4、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5、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三)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四)申报程序:1、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4、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中央财政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一)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1、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2、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忠告非技术改造项目。(二)具体条件:1、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4、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5、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6、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三)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1、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2、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四)财政资金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七、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增量)项目工业转型升级(增量)项目是在省政府实施“两计划一工程”的政策背景下,2013年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工业方面发展的资金规模增加到20亿元,其中新增3.085亿元由省经信委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明确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由过去“一对一”的单向审批安排,转为“一对多”的选择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竞争优选机制。(一)申报条件:1、在湖北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生产经营、会计信用、银行和纳税信用良好;4、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5、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库,企业同一项目未获得2013年国家专项资金支持;6、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平台、两化融合、软件与信息安全类项目不受此限制);7、已开工,且在未来两年内能建成投产;(二)支持范围及重点方向:围绕装备制造、食品、电子信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医药、资源循环利用等六个重点产业和冶金、石化、轻纺等传统优势产业以及新材料产业扶持以下方面:1、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产品和项目;2、行业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及其产业化和市场化;3、产业链、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4、先进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及推广、“两化”融合、质量提升、品牌创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结构调整的关键环节;5、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公共平台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6、重大装备首台套制造;7、国家重大专项配套;8、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三)资金额度:省经信委工业转型升级(增量)专项资金为3.085万元,单个项目资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四)申报主体:符合投资方向和申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五)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2、绩效目标申报表。(六)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1、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当年初)。省经信委制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省经信委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和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等相关文件;2、项目申报(5月份)。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编制提纲要求自行编制申报材料,或委托设计部门编制,经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并就项目合法性、真实性签署意见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统一行文上报;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由集团签署意见、行文上报;中央在鄂及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行文上报;3、符合性审查(5月份)。省经信委对照年度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意见和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符合性进行审查;4、专家评审(5月份)。评审采取项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陈述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评分实行百分制,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陈述答辩各100分;5、项目审定(6月份)。项目采取综合计分排序方式进行,其中申报材料评审评分占70%、现场陈述答辩评分占30%。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过集体决策方式遴选拟公示项目;6、评审结果公示(6月份)。对拟公示项目,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经专家现场核查属实的项目,按排序从备选项目中选项并公示后纳入年度支持项目;7、上报审定(6月份至10月份)。省经信委将竞争性分配的初步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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