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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07 10:48:40 查看次数:1022 次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的意见

 黄政发〔20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场主体是“双强双兴”的有力支撑,是“三大行动”的重要抓手。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优化结构、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省政府《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关于加强支小支农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实施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程,积极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通过“引导培育一批、规范管理一批、重点发展一批、转型升级一批”,以提速增量、提质增效为目标,争取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新登记市场主体5万户以上,其中,新登记企业类市场主体总量和注册资本总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每年不少于1500户;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增加120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量每年递增25%,三年总量超过1200家。二、工作重点(一)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全面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树立“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理念,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和考核体系、创业政策支持和创业服务体系,使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明显增强,创业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参与创业活动人数占城镇劳动者比例达到25%以上,新创办企业存活率达到60%以上;创业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以上;创业活动指数达到15%以上;创业环境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把黄冈建设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二)扎实推进“四个一批”1.引导培育一批激发城乡劳动者创业热情和民间投资活力,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引导在外地的黄冈籍人士回归创业,开展创业经营活动,新增一批市场主体。2.规范管理一批对已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户,因各种原因尚未纳入规范管理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帮助经营者完善经营条件,依法督促其办照经营。3.重点发展一批(1)结合我市农业大市特点,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社、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村市场主体发展。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在宣传引导、登记注册、政策扶持等方面完善具体措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结合我市建筑业大市的特点,对建筑施工、建筑劳务服务、装饰装修、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经营主体加强引导、服务和管理,推动建筑领域经营主体发展。(3)鼓励外地企业来黄冈设立法人机构,吸引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商贸物流等现代业态市场主体,增强本地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4)以市校合作为抓手,引导央校、央院、央所、央企到黄冈科技孵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4.转型升级一批(1)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引导鼓励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2)大力推进工业企业“小进规”。对市内小微企业进行培育扶持,积极引导其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有序促进商贸企业“小进限”。 对限额以下的商贸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以及从事科技创新型、电子商务型、连锁经营型的商贸企业,引导扶持其进入限额以上。(4)培育重点骨干市场主体。重点培育一批企业成为省、市龙头骨干企业、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大力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在全市农产品加工、机械制造、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商贸流通、文化旅游、港航船舶等产业中,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鼓励实行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规模扩张,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三、政策措施(一)加大财政支持1.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做强做大,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不分行业和所有制性质,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的、全省企业100强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按高标准对应奖励。2.对于新增并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财政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3.对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运营6个月的,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从2014年9月1日起,在黄冈市注册成立并在黄冈纳税的企业(雇员3人以上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内;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经过认定,运营6个月后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二)加大融资扶持1.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信贷创新产品相结合,共同建立该信贷产品的风险补偿基金,对小微企业和涉农市场主体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补偿。具体补偿机制和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2.加大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上市培育力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引导和鼓励更多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在“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新四板”)挂牌融资,力争3年内在“新三板”、 “新四板”挂牌的黄冈企业数量达100家以上。凡在“新四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比照 “新三板”融资的企业,在股份改制和私募资金引进过程中,享受上市企业相关政策支持。3.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近三年内每个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创建银企对接平台,通过网络手段或建立针对特定企业的金融产品超市,让企业与银行产品直接对接。4.创新和推广金融产品,做大“助农贷”、“助保贷”、“助业贷”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品种,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良好、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优先纳入金融业务扶持范围,支持其发展壮大。5.城乡劳动者在黄冈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并在限额内给予财政贴息。6.大学生创业者除享受市政府黄政发〔2013〕20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黄冈珞珈梧桐创业投资基金、黄冈约瑟天使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将建立的风险投资基金、省开行黄冈大学生创业贷款在创业项目上的融资支持。(三)实施税收优惠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期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月,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或营业额500元/次。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税务部门对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自其转为企业之日起,给予3年时间的财政优惠政策过渡期,将其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个转企”的企业。4.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际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5.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将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转型升级企业名下,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设立登记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其他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转移过户登记。其非货币财产产权转移过户行为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免征产权转移过户环节相关税费。6.对在黄冈设立总部的、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从第2年起按其在黄冈、其二级分支机构所缴企业所得税高于上年基数的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给予奖励。已纳入此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总部贸易型企业招商引资税收奖励政策。(四)强化创业培训和社保支持1.完善创业培训体系,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开展免费创业知识培训、职工技能培训,帮助一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2.“个转企”后,自按企业性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给予三年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增加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五)项目整合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市场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予以重点扶持,没有特别规定的,同一市场主体可同时享受多部门、多项目的整合支持。(六)优化创业环境1.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全面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先照后证”,创业者可先领取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涉及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允许能够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工商部门出台并落实工商登记许可具体措施,简化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凭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等手续由相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及时按变更换发前置许可证件,并在无形资产鼓励和字号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2.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实行“轻违警示、首违不咎、能纠不罚”,不准违法扣押企业现金、账簿和财务电脑,不准违法强行进入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准违法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上述各项财政补贴、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优惠政策暂定为三年。四、组织领导(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黄冈市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机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增量提质工作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食品药监部门负责餐饮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市场、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及专业市场、经信部门负责小微企业、住建部门负责建筑业的增量提质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促的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格局。(二)建立督办通报制度。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对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认真落实到位。市工商局要会同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等部门加强对已经出台的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通报。(三)建立表彰促进机制。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年终对县市区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进行综合评分,对综合排名前三位以及“个转企”、“小进规”、“小进限”、“建筑业市场主体发展”、“农业市场主体发展”、“上市挂牌融资”等单项工作排名首位的,进行通报表彰。                                     2014年8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黄冈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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