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9月14日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的意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监局 湖北证监局 湖北保监局 省政府金融办为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进我省县域经济更快速度、更大规模、更好质量、更高水平发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决定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即:“扶持一批金融机构、培植一批市场主体、推广一套融资模式、开展一次收费清理、建立一种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助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确保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五个一工程”的主要目标 ――扶持组建一批县域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努力实现三年内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在县域一级全覆盖,解决在“空白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促进县域非法人银行机构向县以下地区下沉网点、业务,逐步建立各有定位、功能互补、适度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在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市场信用主体,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优质信贷服务。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审批+培植”的管理模式,建立企业信贷培植名录,进行定期财务辅导,开展信用增进工作,将主动发掘培植与审批跟进培植相结合,力争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数量年均增长20%以上。 ――在每个县市推广一套适合当地特色的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针对县域金融需求差异大、地域性强的特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一县一品,一行一品”的县域金融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县域信贷总量,努力满足县域经济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开展一次融资服务性收费的全面清理规范,进一步降低县域企业融资成本。对全省各地融资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现融资服务收费的规范化、透明化,切实降低我省企业融资成本。 ――建立一种以贷存比为核心内容的县域金融考核机制,提高政策执行的约束力。以县域贷存比为核心内容,制定合理合规、操作性强、约束有力的县域金融机构考核制度,完善考核体系配套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县域信贷投入力度。 二、积极扶持县域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一)支持农信社加快改制步伐。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农信社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按照改制标准承担政府相应的职责,落实债务,督促偿还。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农信社各项扶持政策实施到位,并帮助消化隐性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扶持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尽早达到改制标准。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湖北银监局要在对农商行等新设机构开业及机构设置管理上,提供金融管理“绿色通道”。对积极支持“三农”的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给予正向激励,实施差别化管理,合理引导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等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流向“三农”。 (二)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向县域下沉机构和业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加强金融机构设立新机构、新网点的管理和指导,引导新成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对新设机构明确一定比例直接设在县以下乡镇,已成立的村镇银行只能在县以下乡镇设立二级支行;适当控制城区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统筹解决“空白县”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问题。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向县域下沉业务,提高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比例,这一指标将作为加入行业协会、享受后续金融服务和优惠政策,以及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营业范围和区域等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支持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发展和邮储银行等县域非法人金融机构资金回流。支持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发展,进一步激发“三农金融事业部”服务“三农”的积极性。通过对“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考核评估,落实差别存款准备金优惠、监管费用减免、税费奖励等政策,扩大优惠幅度和调整频度,引导农行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必须达到做实“六个单独管理机制”、各季新增存款用于当地新增贷款达到规定的比例、涉农贷款比重和县域网点数只增不减、电子机具投放数量保持必要的增速、不良贷款率低于3%、拨备覆盖率高于130%、成本收入比低于50%等标准,真正促进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强化服务“三农”意愿。 要结合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相关目标的推进,发挥政府主导推动协调、监管部门开展监测指导、金融机构作为工作主体积极配合实施的机制,继续推动工、中、建、交等全国性金融机构按照金融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先安排在县域新设、升格营业机构,定期了解和充分掌握县域非法人银行机构资金运营现状,建立资金回流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特别加强对邮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管理和窗口指导力度,充分发挥邮储银行网点覆盖面广、系统资源丰富的优势,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向县及县以下地区下沉信贷业务,丰富信贷产品。 三、实施“审批+培植”服务模式,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主体 (四)审批跟进培植与主动挖掘培植相结合,加大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抓紧实施“审批+培植”服务模式,倡导“重审批更重培植”的信贷理念。将企业信用培植与信贷审批流程结合起来,对未通过审批的企业实施重点培植,分析企业未获批的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培植措施,帮助企业尽快成为合格信贷主体。省经信委配合各金融机构做好主动挖掘培植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名录。按照经济主管部门推荐、企业自荐、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等方式,发掘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但目前不具备授信条件、尚未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列为培植基本名录;已向金融机构提出信贷申请但未获批准的中小企业,列为培植重点名录。对纳入培植名录的企业,各级人民银行会同经信委等部门定期组织财务辅导;各金融机构要指定专人走访,帮助企业建立规范财务制度,提供投资顾问、理财等全方位服务。对通过培训辅导、财务状况可信、管理规范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开展信用增进工作,明确专人指导企业熟悉贷款流程和融资产品,逐步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力争全省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数量年均增长20%以上。 (五)动态监测与考核评估相结合,提高信用培植工作的实际效果。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培植企业信用信息预警机制,实时监测信用培植进展情况,对出现信用培植过缓、等级下滑的企业及时发出提示,敦促整改;对培植期内已成功发展为信贷客户或成长为大型企业,以及出现经营状况不佳、信用违约等问题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培植名录。各级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培植工作的考核评估,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程实施情况报备制度,由金融机构按季向人民银行报告培植工程完成情况及下季度培植工作计划,经人民银行核实后按季通报,并抄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可利用综合评价、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发布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的实际效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金融机构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等方面的重要参照,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作。 (六)优化县域信贷资源配置,合理扩大县域银行机构贷款审批权。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信贷管理,确保县域新增存款按比例、优先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积极满足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合理资金需求。在信贷额度分配上,县域贷款额度要与县域存款余额在全省的占比相匹配,不得通过压缩县域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信贷投放来满足大中城市、大项目的资金需求。各银行机构要合理扩大县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授信审批权,根据全省县域不同经济基础和发展情况划分等级,实施差异化授权。针对县级分支机构经营特点,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符合县域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 四、加大县域金融创新力度,推行特色融资模式 (七)大力推广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要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要大力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 (八)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发展情况和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县域企业和商户、农户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 (九)探索发展基于订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县域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定价机制、信用履约机制和有效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差别化的订单农业金融服务产品,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十)稳步推进银担合作的融资模式,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推动每个县市至少培育壮大一家注册资本过亿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着力解决县域担保机构实力不足的问题。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构建多元化投资参与、多类型经营形式并存的融资担保体系。多方创造环境促进银担合作,人民银行要推动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和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提高其信用建设水平;监管部门要制定指导意见来规范银担合作中担保机构门槛、担保资本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等事项,强化商业银行对被担保人信用辅导、评估和监督的责任以及对不良贷款追索的义务,共同防范信贷风险;各级政府要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各银行积极承担不低于10%的风险分担比例。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步伐,鼓励大型担保公司联合对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强单个担保公司风险稀释能力。监管部门要督促担保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建设,提高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减少对反担保措施的依赖,科学简化担保评审程序、灵活评估反担保抵(质)押物,避免反担保与银行信贷审批在内容和流程上的同质化。 (十一)引进保险机制与银行信用相结合,增加融资风险的分散渠道。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发展“信贷+保险”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拓宽农村小额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发基于保单的融资工具。在经济基础和金融环境较好的县域地区,积极探索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机构提供小额贷款还款保证保险,银行为投保客户发放小额贷款,地方财政为投保客户予以保费补贴或对保险公司进行补助,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推动、财政扶持、参与各方明确权利义务、严格管控风险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农业种养大户(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生产性资金需求,切实解决县域农村地区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 (十二)积极推动企业多方开辟融资渠道,努力形成多元化融资格局。各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努力扩大银团贷款、企业联合贷款,进一步创新信贷融资模式,提高融资规模和质量。加大宣传和培植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县域优质骨干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或运用区域集优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实力强、信用好的县域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和在银行间市场的销售渠道,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 (十三)推进县域资本市场建设,发挥证券期货服务县域的作用。加大县域龙头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发掘力度,通过业务培训、债券产品推介、媒体宣传等形式,切实做好企业直接融资的培育指导工作。推动湖北优势农畜产品在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引导辖内期货公司积极服务县域企业开展农产品套期保值活动,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加大期货市场知识宣传普及力度,促进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农产品期货套期保值,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大宗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渠道,支持农村经济组织运用期货市场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收益。 五、清理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降低县域融资成本 (十四)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服务性收费。对全省融资服务性收费开展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厘清企业融资过程中不合理的收费情况,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环评费等,中介机构收取的抵押物评估费、财务审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银行机构收取的贷款受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理财咨询费等费用。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制定出台企业融资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和征收管理办法,规范收费价目名录,做到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透明,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县域融资环境。 (十五)认真落实企业融资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各地行政部门要将企业办理融资服务性收费工作纳入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阳光操作。加大检查监督,向企业发放《融资服务性收费监督卡》,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企业反映的融资性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加大调处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政府买单方式,减轻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地在贯彻落实企业融资服务性收费政策前提下,结合实际进一步实施“财政减税+部门免费+银行增贷”工作模式,增加减免项目,加大财政补贴,切实做好金融支持县域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工作。 六、加强县域金融考核力度,提高政策执行约束力 (十六)建立以县域贷存比为核心内容的县域金融机构考核办法。以县域存量贷存比和增量贷存比为主要考核内容,与《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主要目标、湖北省金融信用市州县评定指标相结合,建立统一有效、设置合理、易于操作、约束有力的考核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对各县域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各县域金融机构存量贷存比要达到55%以上,或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2到3个百分点,当年新增贷存比力争达到70%。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以此为标准,提高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七)整合县域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政策,强化考核体系配套政策。在对考核达标的县域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政策的同时,对未达标的县域金融机构实施反向约束政策。各级政府将贷存比增幅、贷款增幅、发行各类债券等考核项目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政策中,并制定相关办法将财政性资源分配与考核项目挂钩。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与考核结果挂钩;湖北银监局将新设分支机构和新开办业务申请与考核结果挂钩;省政府金融办将各金融机构县域贷存比与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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