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启动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黄经字[2007]89号)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中小企业上市启动资金(以下简称启动资金),扶持中小企业上市,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启动资金是指通过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上市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启动资金应优先安排给市直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行业优势明显,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3、主业突出,有龙头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4、近年经营效益好,发展后劲足。5、企业发展目标明确,预期的成长性向好并具有持续性。6、股权结构合理,内部管理规范。7、企业和法人没有不良纪录,并主动要求上市。第四条 申请启动资金支持的上市后备企业应当与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签订相关使用协议,明确资金用途,建立资金使用的报告制度。第五条 启动资金专项用于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与上市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弥补企业在接受中介机构上市辅导、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方面的资金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上市企业的信息收集、培训考察、宣传协调、方案规划及日常开支,从上市启动资金中提取使用,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核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第六条 启动资金和调度资金应当合理计划,严格审批程序。1、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启动资金和调度资金使用申请表格。2、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资金的支持额度,上报市政府审批。3、申请企业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资金使用协议。4、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上市办指定帐户,上市办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到企业。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启动资金的日常管理,启动资金有条件使用(企业若上市成功按1:2返还上市办,若不成功企业不用返还),形成滚动发展的机制第八条 加强对上市启动资金的监督管理。申请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每年终了,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说明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启动资金中提取的包干使用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每年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说明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检查。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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